关于推进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1 来源: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近年来,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在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促进建筑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信用评价内容不完善、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等问题。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现就推进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时启用新的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按照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为实现与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平台和“信用河北”数据共享和对接要求,依据《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冀建法〔2015〕8号),省厅正在研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建筑业企业中的应用,并同步研究不良记录目录清单,待成熟后在全省推行,届时将替代原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和体系。
二、做好过渡期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信息的审核和监管
在新的信用信息启用前,各地要加强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的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信用综合评价信用信息的核准核实。
(一)严打虚假申报。企业应当对所提交信用综合评价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故意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各市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和查实,应倒扣其该项评价内容得分,评价有效期不变,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二)加强审核。各市、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审核职责,按照信息记录范围、权限、标准、规定时限,完成企业信息的录入审核等工作,不能确定信用信息真实性的或没有有效方法进行核实评价项真实性的,一律不得审核通过或上报。
(三)强化监管。各市要做好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信用信息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省厅将不定期组织抽查。通过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努力提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信用信息的真实性。
三、调整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应用
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自2017年7月20日起,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可自主决定是否应用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招标人选择应用的,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占投标得分的比重原则上不超过5%。
以前本省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