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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0 来源:

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5日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管理建筑市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有关工作的具体实施和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系统,根据本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情况进行动态评价。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基准分为75分,满分100分,最低分0分。评价内容包括项目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

项目信用信息包括项目的履约信息、不良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的良好信息、不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包括企业及其承揽项目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具体内容见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件一)。

第七条项目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履约信息。主要反映企业对项目的质量安全管控水平和履约能力等信息,包括:项目质量安全、示范工程以及绿色建筑标识等。

(二)项目不良信息。主要反映企业在项目实施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等信息,包括:在建项目因违法违规受到的行政处理、项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访群诉或社会舆情、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执法、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配合纠纷调解等。

第八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良好信息。主要反映企业具有与建筑行业相关的良好社会声誉等信息,包括:企业获得荣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受到表彰等。

(二)企业不良信息。主要反映企业除工程项目实施以外的负面信息等,包括:企业因违法违规受到的行政处理、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向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承诺、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等。

第九条行政处罚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严重失信行为。包括:转包或违法分包、挂靠或出借资质、发生较大及以上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串通投标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一般失信行为。包括:承揽的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承揽的项目发生一般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采集”的原则,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

(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录入下列信息:

1.省级及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行业社会组织发布的与建筑行业相关的企业表彰、荣誉等信息,具体类别见列入计分范围的国家级、省级荣誉信息(附件二)。

2.企业在国家重大活动中受到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信息。

3.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的智慧工地、示范工程、绿色建筑,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信息。

4.省级及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企业参与抢险救灾等项目建设、援建的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受到的表彰奖励、被列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等信息。

5.外省市共认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录入下列信息:

1.市级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与建筑行业相关的企业表彰、荣誉等信息;

2.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的智慧工地、示范工程、绿色建筑,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信息。

3.市级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企业参与抢险救灾等项目建设、援建的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受到的表彰、被列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等信息。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现场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等人员到岗信息的采集录入。

(四)项目质量安全评价、项目主要人员到岗率,以及项目和企业不良信息,由信用评价系统采用相关监管系统的数据。

第十一条对企业申请录入的良好信用信息,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职责进行核查,对于符合要求的信息及时录入信用评价系统。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系统对采集到的信息的使用时效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以下信息自产生之日起,评价使用时效24个月:

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二)以下信息自产生之日起,评价使用时效12个月:

1.企业获得的表彰、荣誉等信息。

2.智慧工地、示范工程、绿色建筑信息。

3.企业参与抢险救灾等项目建设、援建的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受到的表彰、被列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等信息。

4.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群访群诉或社会舆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执法,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不配合工程款纠纷调解的信息。

5.企业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的信息、违反向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承诺等信息。

6.项目或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以下信息自产生之日起,评价使用时效6个月:

1.项目质量安全信息。

2.项目或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理。

(四)项目主要人员履职到岗情况,评价使用时效3个月。

(五)被修复的不良信用信息及行政处罚信息不影响其信用评价使用时效,依照法定程序被撤销的除外。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每天更新一次数据。信用评价系统每天零时按照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计算信用评价结果并进行公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活动。

鼓励使用信用评价结果,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在招标投标中是否应用。招标项目使用评价结果的,应在不同规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权重限值规定范围内选择确定比例(附件三),最高不超过10%。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系统评价使用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采集录入该信息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负责采集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及时予以修正。

前款所述异议信息属于信用评价系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他监管系统获取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负责该系统的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1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且评价分值不少于95分的施工企业为A类企业,实行激励机制,积极扶持企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鼓励其做大做强。

(一)在办理工程项目建设手续和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加快办理进度。

(二)优先推荐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工法、专利和部、省、市级的先进企业。

(三)减少施工企业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七条1年内有5次以下(含5次)一般失信行为记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评价分值不少于75分的施工企业为B类企业,实行正常监管。

第十八条1年内有5次以上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或者评价分值少于75分的施工企业为C类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实行重点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九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定期对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及市场秩序规范情况,适时调整信用评价标准。

第二十条信用评价管理人员在实施评价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